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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规违纪处理条款
2015-07-30返回列表

考试违规违纪处理条款


第二十一条 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监考老师提醒后不改正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在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


(二)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携带手机、信号接听器等电子通讯、存储、摄录设备的;


(四)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


(五)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


(七)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导游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违纪违规行为的,文旅部将相关信息记入导游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报名申请。


(一)教唆或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摄录设备获取考试内容的;


(四)使用手机、手表、等电子通讯、储存设备接听、接收、查看考试信息的;


(五)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


(六)蓄意报复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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