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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行业新规将出!这些违纪行为将计入信用信息记录...
2022-12-21返回列表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导游的执业环境、职责任务及相关管理要求均发生了深刻变化。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高导游综合素质,促进导游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12月12日,国家文旅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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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参加中级、高级、特级考核评定的导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评资格,禁止申请参加下一次的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已取得的成绩无效,相关违纪行为计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记录。


(一)在考评组织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伪造、涂改报名材料,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论文等参加考评的;


(三)冒名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评现场作弊或者纵容、协助他人作弊的;


(五)存在影响考评秩序的行为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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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完善章节结构。

此次修订拟在《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调整为5个章节,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评定对象与条件,第三章考评方式、程序与内容,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使规章的整体结构更为清晰。


(二)调整实施主体。

2018年机构改革后,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已明确列入文化和旅游部“三定”方案。据此,为落实管理职责,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实施主体拟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省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等调整为“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三)规范相关表述。

此次修订工作拟综合考虑法律法规修改和机构改革等因素,对试行《办法》中的如“国家旅游局”等相关表述做出适应性调整。同时,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管理办法》等对“导游人员”表述均为“导游”,且试行《办法》已施行多年,拟将试行《办法》名称调整为《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分别删除“人员”和“试行”表述。


(四)细化考评规则。

此次修订将围绕优化考评原则和制度要求、厘清主管部门职责、增强考评激励、细化考评要求和条件、明确考评方式、程序与内容、加强监督与管理、建立退出机制等方面补充完善有关内容,进一步提高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五)明确考评频次。

试行《办法》明确了导游等级的划分和考评方式,但未对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频次作出规定。为加强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结合近年来考评工作组织经验,拟明确每2年组织一次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评定,每4年组织一次特级导游等级考核评定。


(六)取消语种设置。

按照试行《办法》,中级导游设置不同语种,高级导游只设置中文和英语两个语种,特级导游未区分语种。考虑到导游等级考核评定考查的根本内容是导游服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对语言水平的评价应根据教育部门有关要求执行,且《导游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4313-2017)国家标准只对导游等级进行了划分,并未区分语种。因此,拟在新的《办法》对导游等级进行统一划分,不再区分语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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