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2日,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游客举报,因旅游者不想去购物场所,被导游要求补交100元/人的不进店补助费。
经查,黄山某旅行社接受外地旅行社委托,为15名旅游者的“黄山五日游”提供接待业务,地接价格为680元/人,实际接待成本价格为729元/人,明显高于地接价格。在旅游行程中,因旅游者拒绝进购物店,带团导游向旅游者额外收取每人100元“不进店补助费”。
处理结果:
该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提供旅游服务,并在游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不进店补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将收取的“不进店补助费”退还游客,并给予责令停业整顿15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人周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导游汪某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不合理低价游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二是存在“诱骗旅游者”行为;
三是“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本案中,该旅行社的地接价格为680元/人,实际接待成本价格为729元/人,明显高于地接价格,构成“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要素。
本案中地接社以“不合理的低价”向组团社进行报价,用以吸引旅游者报名参团,地接社与组团社的行程确认件以及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亦未标明无不进店需交纳补助费的条款,但在团队行程过程中当旅游者提出不想进购物店时,地接社为了弥补自身损失,在旅游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旅游者交纳“补助费”,构成“诱骗旅游者”行为。地接社收取了游客100元/人的“不进店补助费”,满足了“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要素。
文章来源:安徽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