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丽江市旅游协会
关于印发《丽江市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一卡通旅游结算公司、诚信旅游监理公司,市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导游分会,各旅行社、导服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管理,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促进丽江旅游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了《丽江市导游人员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丽江市旅游协会
2023年8月2日
丽江市导游人员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管理,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促进丽江旅游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丽江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凡在丽江登记注册并从事导游接待服务、活动的导游人员,在丽江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开展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以及登记成立的导游服务公司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协会统筹、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规范导游管理和导游使用。
第三条 明确导游隶属关系。
进一步理顺导游人员的隶属关系,实行双向选择管理:
(一)在丽江登记注册并从事导游服务活动的导游人员既可选择入职在旅行社,也可选择入职在导游服务公司,规范相互间的隶属关系;兼职导游人员,由其就读学院(校)或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出具学籍或在职证明,并签订相应电子导游证注册承诺书后,予以在市旅游协会登记注册;
(二)严格执行“单个旅行社应当具备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导游”的规定,积极鼓励引导导游回归旅行社,入职导游人数不设上限;
(三)导游人员自愿选择与相关旅行社、导服公司明确相应的隶属关系,若不明确或未完成相应隶属关系的,各旅行社一律不得使用,导游不得开展导游接待服务工作。
第四条 完善导游劳动合同。
严格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导游人员与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
(一)导游人员入职在旅行社的,旅行社必须与所属导游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导游入职在导服公司的,导服公司必须与所属导游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二)导游入职在导服公司的,需由所属导游公司统一持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市旅游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电子导游证注册承诺书,经协会、导游分会审核后予以办理电子导游证;兼职导游人员,由其就读院校或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出具学籍或在职证明并签订电子导游证注册承诺书后,予以在市旅游协会登记注册;
(三)旅行社、导服公司及所属的导游人员需于2023年10月10日前签订完成相应的劳动合同,若未签订或未完成劳动合同签订的,将暂停旅行社一卡通旅游结算系统,暂停电子导游证和导服公司的导游租赁业务。
第五条 建立健全薪酬制度。
建立实施以基本工资、带团补助、社会保险等组成的导游薪酬和福利制度:
(一)基本工资:由各旅行社、导服公司按各自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但不得低于当年所属行政区域城镇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带团补助:按导游等级、语种及单团团队人数、天数、团队行程线路及旅游淡旺季等因素进行综合核计执行;
(三)社会保险:严格按照人社部门关于城镇职工社保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 细化导游管理责任。
按照导游隶属和劳动关系,细化和明确导游管理责任:
(一)按照导游隶属和劳动关系,由所属单位、院校承担管理责任和义务;
(二)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出现意外死亡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由其所属旅行社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旅行社租赁使用与导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带团的,在带团执业过程中出现意外死亡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由导游所属导服公司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兼职导游拟开展带团服务的,需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或所在学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管理责任,在执业过程中出现意外死亡或者重大伤亡事故,需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或所在学校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旅行社不得使用无隶属关系、无租借合同、无派遣证明的导游为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若使用的,其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使用旅行社负责。
第七条 强化导游使用管理。
按照“行业引导、协议约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一团一导一卡一码”和导游从业派遣制管理:
(一)旅行社使用导服公司的导游必须进行租赁、派遣管理,由旅行社与导服公司签订《导游使用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并按照《导游使用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导游带团补助或相关导游租赁服务费;
(二)旅行社属旅行社集团成员的,则由导服公司按季度与旅行社集团公司进行核对、划拨导游服务费,不足部分按照《导游使用合作协议》与签订旅行社协商收取;租用导游的旅行社不在相关旅行社集团内的,由一卡通公司按照规定和协议约定在团费结算时截留相应的导游服务费,每季度在团队无投诉后统一划拨给导服公司,不足部分按照《导游使用合作协议》与导服公司协商收取;
(三)建立一季度一统筹的导游薪酬检查和举报机制,文旅部门、旅游协会将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对旅行社、导服公司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薪酬发放、保险缴纳等情况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八条 各旅行社、导服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具体的导游管理制度和薪酬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0日起试行。
供稿: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