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您的位置:首页>>资讯中心>>行业动态
签署免责协议仍被判赔付7万元,旅行社在“格式合同”上又吃了亏...
2023-12-28返回列表

案件简介


2018 年1 月,马某与ZS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旅游时间为2018 年1 月13 日至1 月18 日共计6 天5 夜,每人团费1599 元。马某支付团费后如约随团出游。


2018 年1 月16 日,在芭堤雅旅游行程中,马某报名参加了水上漫步的自费项目, 且马某在ZS旅行社提供的《快艇登船、水上活动、海岛游玩安全协议书》上签字,承诺的内容为“我是(50 岁以上老年游客),我自愿参加今日快艇(游船)、水上项目、海岛游览活动,因参加以上活动发生的任何意外均由我自行承担,与旅行社、工作人员及游船公司无任何关系。特此证明!”。


当日活动过程中,马某在从快艇向海上平台换乘的过程中滑倒受伤。马某回国将ZS旅行社诉至法院,认为其系因ZS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伤,故要求ZS 旅行社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翻译费等共计281698.45 元。 


55bd921c5f9d67cfebb935467050b805_640_wx_fmt=jpeg&from=appmsg&wxfrom=5&wx_lazy=1&wx_co=1.jpg


判决结果


本院认定应由马某承担60%的责任,旅行社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ZS旅行社对马某受伤事故承担40%的责任,应当赔偿马某各项费用共计78186.5 元。 


判决要点


本院认为,ZS旅行社虽然在《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中,且在成团及马某参加自选活动当天均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进行了安全提示和充分告知,但该公司亦有义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项目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事发当天,ZS旅行社的领队未陪同参加水上自费项目活动,地接导游或其他辅助人员对包括马某在内的团员从游船换乘至海上平台过程中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马某摔倒受伤的后果,ZS旅行社不能免除因其服务不完善造成的应给予马某的次要赔偿责任。 


ZS旅行社要求马某签订的《快艇登船、水上活动、海岛游玩安全协议书》中马某承诺的内容免除了ZS旅行社的责任,因该合同是ZS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该条款应属无效。


律师评析


旅行社事先准备《旅游合同》的做法能够有效地简化与旅游者签约程序的方式,使得交易效率得到大大提高。但与此同时,我们发现: 一方面,当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旅游者常以“霸王条款”为借口责难旅行社;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时,以“格式合同无效”为由突破《旅游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之约定而判赔的情形时有发生,其中以突破《旅游合同》中关于旅行社免责义务条款尤甚。


在此,将对“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法律含义与效力进行分析,希望旅行社能够据此全面掌握格式合同使用方法,成功避免吃霸王条款“哑巴亏”的困扰。


一、 正确理解“格式合同”及“霸王条款”的法律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中,免除自身责任,或者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便是俗称的“霸王条款”。


二、准确掌握“格式合同”及“霸王条款”的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民事主体自愿签订的格式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预先拟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则属无效。由于格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另一方当事人因未参与合同拟定,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明显弱于合同提供方,故法律对格式合同的条款效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突出强调格式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的公平性。 

鉴于传统合同系各方当事人在遵循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综合双方的合意与博弈,共同拟定而成,此类合同一经签署生效,条款中关于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让步或妥协亦可获法律认可。


相较而言,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旅游合同》因简化各方当事人“商议” 的环节,使得旅游者往往忽略合同细节,甚至难以通过协商变更具体合同约定,处在只得选择全盘接受或者彻底放弃的弱势地位。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设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条款时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相关条款无效。


三、灵活运用格式合同技巧 


为了高效便捷的交易,同时兼顾交易的合法有效,建议旅行社注意以下几点: 


(一)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避免歧义。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故旅行社在遵从公平合理原则制定条款的同时,切记约定的表述应完整、明确!否则,一旦旅游者与旅行社就条款理解产生争议,司法机关通常会采纳对旅游者有利的解释,导致旅行社据此承担较重责任的结果。


(二)着重提示旅游者注意免除或限制旅行社责任的条款。 

旅行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旅游者着重提示旅游合同中涉及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常见的提示方法有将相关条款文字加黑(使用显著颜色)、加粗以及使用更大的字号,或者使用方框等特殊符号的方式,在签约过程中提示旅游者注意。


(三)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配合使用。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关于免除旅行社责任、加重或者排除旅游者主要权利的条款,选择在格式条款外“另行约定”的方式呈现,即约定为非格式条款。常见方式有旅游者亲笔书写条款或者旅游者填空方式完成条款约定。


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