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行社行业,转团的操作模式通常为零售商招徕旅游者后交给批发商,批发商再将游客委托给地接社,由其提供旅游接待服务。转团后,游客倘若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 谁来承担责任?如何才能合法转团呢?
相互推诿:擅自转团出意外,3家旅行社都拒绝担责
游客郭女士报名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草原行旅游团。穿越草原时,因车辆颠簸,郭女士腰部受伤。
当晚,郭女士到当地医院急诊科就诊,后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郭女士所受损伤属九级伤残。
返程后,郭女士在向A旅行社主张赔偿时才得知:A旅行社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她转教给B旅行社,而B旅行社又委托C旅行社提供旅游接待服务。
3家旅行社互相推诿,谁都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故郭女士将3家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3家旅行社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担责: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审理法院认定,郭女士报名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草原行旅游团,A旅行社未经郭女士同意将其转让给B旅行社,B旅行社又转让给C旅行社,郭女士与上述3被告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上述3被告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保障郭女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3被告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故由3家旅行社共同向郭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五条规定:“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法院认为A旅行社存在擅自转团的违法行为,向当地执法大队提出司法建议。执法大队根据《旅游法》第一百条,对A旅行社做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法转团:获得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侵害知情权
在旅行社行业,转团操作模式通常为零售商招徕旅游者后交给批发商,批发商再将游客委托给地接社,由其提供旅游接待服务。在此过程中,旅行社因操作不当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旅行社该如何合法转团呢?
法律允许旅行社建立“批零体系”,将团队交由旅游目的地的地接社提供接待服务。但零售商代理销售批发商的旅游产品,应明确表明双方关系,且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明确告知旅游者代理关系及基本信息。
行程开始前,若组团社招徕的旅游者未达到约定人数,可以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接待,但仍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
依据相关法规,旅行社不得侵害旅游者的知情权。组团社或受委托的旅行社应在签订旅游合同或被转团时,明确告知旅游者地接社的详细信息。
签约旅行社应将与旅游者之间的约定明确告知接待社,并将接待社的行程内容及接待标准明确告知旅游者,旅游者了解具体行程内容及接待标准后,同意转团的,符合法律规定,如出现纠纷问题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来源:中国旅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