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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游使用无运营资质的“黑车”被扣,法院:旅行社三倍赔偿!
2025-11-08返回列表

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结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认定A旅行社在线上平台宣传提供“正规旅游车”,却在实际服务中故意使用无运营资质的“黑车”,该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其承担“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跟团游遭遇黑车被扣、行程缩水


2024年5月,王某某等三人通过某网络平台预订了“西藏4日3晚7人团”旅游服务,支付费用5640元。平台宣传页面中明确承诺用车为“7-17座正规旅游车”。行程中,三人发现实际接待方为A旅行社,而非合同载明的B旅行社。更令人担忧的是,旅行社实际安排的是无道路客运资质的“黑车”,导致车辆在旅行途中被交通执法部门查扣,三人滞留当地,后续行程严重受影响。


此外,行程中还出现多处景点未按约定停车打卡、住宿不达标、餐食未提供等问题。王某某等人认为旅行社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违规转团等行为,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并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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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A旅行社构成欺诈,B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A旅行社在平台宣传网页的显眼位置承诺使用“正规旅游车”,却在实际履行中故意使用无运营资质的车辆,且该社此前已多次因使用无资质车辆被行政处罚,属于明知故犯,其行为构成欺诈,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三倍赔偿”责任。B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将旅游业务转由A旅行社实际运营,构成擅自转团,应支付违约金1410元。同时,A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景点、住宿和餐食服务,应赔偿违约损失3290元。B旅行社作为委托社,应对欺诈和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A旅行社、B旅行社连带赔偿三倍旅游费用16920元、违约损失3290元、转团违约金1410元,合计21620元。


法官说法: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指出,该案明确了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服务重要事项的“承诺”与“履约”严重不一致且存在主观故意时,应依法认定欺诈并承担惩罚性赔偿,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知情权与人身安全具有典型意义。本案的西藏旅游行程乘车路途远、时间长,旅游经营者在线上平台明确承诺提供“7-17座正规旅游车”,实际却故意安排无运营资质的“黑车”,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信息的行为,致使游客在错误认识下接受服务,构成欺诈,依法应承担“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旅游是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经营者应诚信守法、规范服务,严格履行宣传承诺,确保服务内容与宣传一致,不得故意提供不符标准的服务。旅游者在选择产品时,应仔细核实旅行社资质、用车标准、行程安排等信息,保留合同、付款凭证、行程记录等证据,便于依法维权。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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