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现实生活中总能碰到那些欠钱不还、有钱不还的人。借钱的人成了大爷拖延还钱,出借的人成了孙子在后面辛苦催款,杨白劳黄世仁的情况早已一去不复返了。
8月30日,呼伦贝尔的一名导游联系媒体反应自己在2021年7月26日至7月31日给呼伦贝尔市敖然之旅旅行社的游客带团。出于对旅行社的信任,带团期间他自己垫付了游客的房费、餐费以及景区门票费等共计3060元。
带团结束后,他去填写了旅行社报账单,等待旅行社给自己结清垫付款。但是旅行社法人刘建军却以各种理由不给结款。
索要无门,期间他把此事反映到呼伦贝尔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但工作人员告知他因为报账单没有旅行社的公章和旅行社名称,所以证据不充分,此事执法局只能协调处理。
明明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事儿,到头来被欠钱的人反倒是索要无门,欲哭无泪。
对于垫款,相信很多导游领队都不陌生。在低价竞争经营模式的推动下,服务各个环节共同分担团费不足的问题已经成为共识,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也成为行业规则。
知乎上曾有网友提问#作为一个导游长期垫款是种什么样的体验?很多人表示这很正常......
的确, 由于低价竞争的经营模式的客观存在,只要导游领队进入这个行业,就必须接受行业的规则,否则只能选择退出。在此背景下,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带团必须垫付接待费用,实际上是旅行社经营模式的具体化,是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协商一致、你情我愿的产物。所以,就事论事,导游领队为接待旅游团队垫付费用,实际上就是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之间达成的借款协议,由此双方建立了一个借款合同关系。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该规定为强制性的规定,旅行社在经营中不得违反,否则该经营行为无效。
因此,即使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协议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违法强制性规定在先,该借款合同仍然无效。当然,对于借款合同无效的认定工作,主要是由仲裁机构或者是人民法院来完成。
平心而论,如果不是遭遇了这次疫情,旅行社的业务一如既往地开展,相信绝大多数旅行社会遵守承诺,按期向导游领队支付以往垫付的接待费用,导游领队也不至于走到投诉维权这一步。
关键的问题是,疫情之后,旅行社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现金流断流,已经无力支付各种费用,即使导游领队维权获得了各方的支持,但是否真正能够拿到垫付的接待费用仍然需要打上一个问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