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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导游利用旅行团游客“托带”17瓶轩尼诗洋酒入境,被海关定性为走私
2022-04-23返回列表

近日,海关热线官方微信号披露一起案件的审理结果,一名导游利用旅行团游客“托带”17瓶轩尼诗洋酒入境被海关定性走私处罚的案件,经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导游宗某走私事实成立。



案情回放:


2018年3月25日,在人潮涌动的深圳某口岸旅检入境大厅,一个小型旅行团引起了海关当值关员的注意。


在导游宗某行李中查获未申报hennessy洋酒2瓶,其余17名旅客行李中查获未申报hennessy洋酒每人各1瓶,规格整齐划一。


海关调查询问过程中,也没有如实申报。


海关经调查后认定:


17名旅客携带的洋酒均为导游宗某所有,宗某作为专业导游,以“化整为零”的方式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关对涉案洋酒全部没收,宗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情况:


诉讼过程中,宗某多次提出与现场陈述不一样的辩词,称虽然19瓶洋酒都是她在境外免税店统一刷卡购买,但只有2瓶是她自己所有,其余17瓶都是为了赚取店铺积分而帮随团旅客代刷,过关后再统一收取费用,并不是要求随团旅客帮她携带洋酒过关,海关不能因为是她一个人买单就全部认定是她一个人的货。


一审、二审法院经查明均认为,根据宗某在旅检查验现场的自认以及涉案游客确认的事实,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宗某从海关旅检大厅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以其本人或请游客帮忙携带的方式,将涉案19瓶洋酒携带入境,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逃避海关监管情形,属于走私行为。宗某关于涉案洋酒是帮旅客代买的诉讼主张,与宗某在行政调查阶段自认的事实以及17名游客确认的事实相悖,而且宗某也未就其称述的前后矛盾给出合理解释,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宗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友情提示:


近年来,个别导游利用旅行团游客“托带”应税物品入境的走私案件时有发生,最常见的就是高档酒类案件。


部分导游借助进出境职业便利,利用随团游客“托带”高档酒过关再到国内市场销售,从中赚取差价,谋取不法利益。因法律意识淡薄,个别导游甚至被走私团伙利用,成为团伙性走私行为的“中间商”。


如果有证据显示游客与导游存在通谋事实、明知导游的走私目的仍为其提供方便,或者游客在警示教育后再次出现同类行为,那么对游客也须按走私行为的共同实施者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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