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预定了旅行团,但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出行需要退团。旅行社能够给予消费者退款吗?退款的比例如何计算?何时申请退团能够全额退款?
去年10月,刘女士与老伴一同报团参加上海某旅行社的黄山5日游活动,两人的团费6300元。旅行团出发前8天,刘女士骑电瓶车外出购物时遭遇交通事故,脚部骨折无法出行,其老伴因要照顾刘女士就医和生活起居也无法出行。于是刘女士当天就联系旅行社提出2人退团,并要求退款。
旅行社方面表示,刘女士夫妇在临近旅行团出行前退团,要扣除50%的团费作为违约金。而刘女士认为,自己因车祸意外受伤导致旅行合同不能履行,并不是自己无故反悔,并在距离旅行团出行前8天提出了退团,并且双方在旅游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过违约金,因此刘女士坚持主张旅行社应该全额退款。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2个星期过去了,在旅行社迟迟没有退款的情况下,刘女士通过随申办上的“解纷一件事”在网上申请了人民调解。
调解员在了解纠纷基本情况后认为,本纠纷涉及游客单方面解除旅游合同后的责任承担问题。那么,针对刘女士和旅行社不同的主张,是否有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呢?
我国《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根据这一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游客刘女士夫妇享有旅游合同任意解除权。其关于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旅游经营者时,合同立即解除。旅游合同解除后,还未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履行。也就是说,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行程中均有权利单方面解除旅游合同。
旅行社主张的刘女士违约要扣除50%的团费作为违约金合理吗?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违约金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在本纠纷中,旅行社与刘女士夫妇在旅游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因此,旅行社无权扣除50%的团费作为违约金。但是,《旅游法》第67条也有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旅游者。
什么是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呢?
原国家旅游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8年4月共同制定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一章第一条第15项有明确规定:“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的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费等。”
因此,这起案例调解的关键就是刘女士提前8天申请退团,是否已经产生了“必要的费用”。随着我国旅游消费市场管理体制机制的不断健全,为了在解除旅游合同的退费中减少矛盾争议,2022年3.15期间国家文旅委制定发布的《全国统一旅游电子合同(示范文本)》,并于2022年7月1号起执行,其中在第十五条明确了对必要费用扣除统一标准: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的,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60%;
根据国家文旅委关于退团退费的相关规定,对照刘女士在行程开始前8天内就向旅行社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事实情况。因此,旅行社应该给予刘女士全额退款。经过调解,最终旅行社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同意向刘女士夫妇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于当天退还全部旅游费用6300元。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在行程开始前想要解除旅行合同,在告知旅行社的时间上是越早越好,能够退还的费用也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