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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布行业自律公约:不得使用“黑导”,导游被投诉需参加培训及考试...
2023-03-04返回列表

近日,云南省旅行社行业共同制定并发布自律公约,通过打造良好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切实擦亮云南旅游金字招牌。


在操作规范化、服务标准化方面,公约明确:


旅行社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宣传要客观真实,不诱导、误导、欺骗游客;


在经营活动中明确真实标示价格,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等。


同时,规范导游人员和车辆调派,不使用“黑导”“黑车”;


做好安全工作,加强教育培训,按照规定购买旅游组合保险,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妥善处理游客意见,加强质量跟踪处理,建立全程质量服务机制。


在行业联动加强导游监管方面,公约明确:旅行社对委派的导游负有相应责任。


导游在“一部手机游云南”受到游客初次投诉的,由委派旅行社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组织并监督导游,参加该旅行社所在地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每天2小时、累计不低于24小时的学习培训及闭卷考试。考试不通过的继续培训,考试通过前,任何旅行社不得委派该导游上岗服务。


第二次因类似问题被投诉的导游,将被列入州市导游“黑榜”及全省重点监管名单。全省旅行社将充分联动,开展联合惩戒机制,1年内任何旅行社不得委派该导游人员上岗。


《公约》原文:


随着国家疫情防控政策的适时调整,市场信心和消费意愿正持续回暖,云南省旅行社行业迎来了全面复苏的契机。为更好地为游客打造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更好地提供让老百姓满意的旅游服务,切实擦亮云南旅游金字招牌,云南省旅行社行业共同制定以下自律公约。


第一条 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经营,不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业务。


第二条 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遵守商业道德,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操作规范化、服务标准化


(一)规范宣传、正确引导。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宣传要客观真实,不诱导、误导、欺骗游客。

(二)规范价格、明码实价。在经营活动中明确真实标示价格,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等。

(三)规范操作、加强管理。规范导游人员调派,不安排无资质人员上岗,并对安排导游人员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规范车辆调派,不使用没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承载游客,谨慎选择各要素提供者,明确各方责权利。执行风险管控制度,不因合作纠纷影响团队运转。

(四)做好安全工作,加强教育培训,按照规定购买旅游组合保险,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五)妥善处理游客意见,加强质量跟踪处理,建立全程质量服务机制。


第四条 行业联动加强导游监管

(一)旅行社对委派的导游负有相应责任。导游因讲解中含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以及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等言行,在“一部手机游云南”受到游客初次投诉的,由委派旅行社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组织并监督导游,参加该旅行社所在地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每天2小时、累计不低于24小时的学习培训及闭卷考试。考试不通过的继续培训,考试通过前,任何旅行社不得委派该导游上岗服务。

(二)第二次因类似问题被投诉的导游人员,将被列入州市导游“黑榜”及全省重点监管名单。全省旅行社要充分联动,开展联合惩戒机制,一年内任何旅行社不得委派该导游人员上岗。


第五条 行业自律处理

(一)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建立诚信感、荣誉感,在行业内形成定期通报公示制度。

(二)推动建立导游人员调用双向选择确认机制,在行业内形成联动互动机制,共同抵制违反公约的企业和从业者。

(三)违反公约的企业和从业者,行业将不予推荐参与当年度相关评优评先及奖补等项目申报。

(四)旅行社未能严格执行以上联动自律机制的,行业将提请文旅管理部门对企业及从业者进行重点监管及从严查处。


第六条 认真开展文明旅游引导和服务工作,积极落实“三美六心众参与”、行业文明服务规范等各项工作内容,提高诚信经营,共同推动文明经营、文明服务和文明旅游。


第七条 未尽事宜,由云南省旅行社协会联合全省各州市旅行社协会(或旅游协会)进行补充完善,调整内容以公约附件的形式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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