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一导游出借导游证,被游客举报
经查,2024年12月15日至12月16日,桂林市某国际旅行社委派导游员凌某为2日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凌某未经过旅行社同意,委托未取得导游证人员蒋某以凌某的名义为旅游团队代为提供导游服务,并提供导游身份标识给蒋某带团时使用,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凌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规定。为实现其违法目的,凌某采取了提供导游身份标识给蒋某使用,并允许蒋某以凌某的名义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等手段,应认定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
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凌某初次因本案违法行为被查处,无证据证明凌某通过违法行为获得违法所得,未因导游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但是凌某为实施违法行为,采取了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的违法手段予以掩饰,被游客发现举报。鉴于上述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版块序号37“从轻处罚”,裁量标准为“并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有关机关责令凌某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凌某作出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违法案例,希望广大导游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导游队伍的良好形象!